公告訊息

Hot News

公告訊息

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使用檔案識別碼可避免誤覆蓋前次上傳資料2019-12-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改善以往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上傳僅能以「後檔」覆蓋「前檔」方式,導致扣繳單位無法同時透過不同承辦部門(或人員)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的問題,國稅局特別讓扣繳單位各業務部門得分別申請「檔案識別碼」(如製造部門配給「A」,銷售部門配給「B」,以此類推),避免同一扣繳單位網路申報上傳時發生本次申報資料誤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的情形。

該局說明,「檔案識別碼」以英文字母大寫A~Y表示,最多以申請25個為限,適用於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憑單申報,若扣繳單位申請「檔案識別碼」經所屬國稅局核准後,就必須以檔案名稱為「統一編號.檔案識別碼.年度(或給付年月日).U8」才能上傳,若仍以現行檔案名稱「統一編號.年度(或給付年月日).U8」上傳,將無法完成上傳。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若申請「檔案識別碼」,核准函將會核配1組8碼英數字組成的專屬「通行碼」,作為扣繳單位申請與維護密碼使用,並附有「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新增檔案識別碼之新手教學」相關作業流程說明,以利申請者首次使用就能輕易上手。。【#348】

該局同時也呼籲,已經向國稅局申請由受任單位辦理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的扣繳單位,可由扣繳單位向所屬國稅局申請檔案識別碼,解決現行扣繳單位僅能授權予單一受任單位申報的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109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的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2019-1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348】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6

採用帳戶直撥退稅,便捷又安全2019-11-26

【鼓山稽徵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刻正辦理中,針對未使用帳戶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已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納稅義務人於108年12月16日前回復,俾於109年1月20日安全、快速領取退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期限前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直接掃描同意書上之QR-Code,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回復存款帳戶,即可改採帳戶直撥退稅。

該局表示,以往常有民眾因退稅憑單遺失、逾期而焦急來電詢問之情況,為免除退稅憑單遺失、逾期的風險,並節省民眾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該局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改採帳戶退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340】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李函璇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6

公益出租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理情形2018-08-1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須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107年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同年9月25日)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該處提醒公益出租人應速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應貼印花稅票。2018-08-09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已登記建物因解除契約返還移轉,非契稅課徵範圍病變2018-08-0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疇,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該處進一步指出,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終究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是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違章房屋也要課徵房屋稅2018-08-02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核課。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時,常發現房屋有增、改建之違章建築情形,而該增、改建部分亦屬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提醒您,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為保障您的權益,房屋所有人應於完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逾期未報,經查獲補稅受罰。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辦公使用可免徵房屋稅2018-08-0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某社區發展協會洽詢,協會名下自有之辦公室,是否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該處說明,依財政部83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31626232號函規定,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所以,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供該協會辦公有關之會議廳、圖書室、檔案室、儲藏室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但須以協會自有為限,如係協會理事長或成員所有之房屋,即便無償供協會辦公使用,亦不得免徵房屋稅。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2018-08-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7月1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10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結算申報,若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106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本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1640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2018-07-13
【財政部】

財政部107713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定義雲端發票並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    刪除營業人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及放寬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9)

三、    賦予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法據,及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電子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四、    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與應行記載事項,及其開立與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電子方式辦理相關條文,自10811日施行;雲端發票定義、刪除發票應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相關條文, 107716日發布,同年月18日生效。(修正條文第32)